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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1号(关于进口俄罗斯猪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24/05/13 10:41:00 点击量:333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1号(关于进口俄罗斯猪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关于中国从俄罗斯输入猪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俄罗斯猪肉(含可食用猪副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等。

(二)双边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关于中国从俄罗斯输入猪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

允许进口的猪肉是指冰鲜或冷冻猪带骨或剔骨骨骼肌。

允许进口的可食用猪副产品包括:冷冻猪蹄(全蹄)/冷冻猪脚圈、冷冻猪尾、未炼制的猪脂肪(不包括内脏周围的脂肪)、冷冻猪软骨、冷冻猪骨、冷冻猪皮。

允许进口的其他可食用猪杂碎包括:来自于口蹄疫非免疫无疫区的冷冻猪头(包括冷冻猪脑、冷冻猪下颚、冷冻猪舌、冷冻猪耳、冷冻猪鼻、冷冻猪唇)、冷冻猪食管、冷冻猪气管、冷冻猪喉骨。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出口猪肉的生产企业(包括屠宰、分割、加工和储存企业)应位于俄罗斯境内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和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以下称俄方)认可的口蹄疫无疫区,及俄方批准的非洲猪瘟无疫区或生物安全隔离区,在俄方的监督之下,符合中国和俄罗斯有关兽医卫生和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向中国出口猪肉的生产企业应当经中方注册,自注册之日起生产的产品方可向中国出口。未经注册的猪肉生产企业不得向中国出口。

四、检验检疫要求

(一)动物疫病管理。

1. 俄罗斯境内过去12个月未发生过古典猪瘟,从未发生过猪水泡病和尼帕病。

2. 俄罗斯根据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相关规则和俄中双方认可的口蹄疫无疫区以及双方达成一致的非洲猪瘟检疫要求开展猪肉对华贸易。

(二)用于生产输华猪肉的活猪须符合的条件。

1. 在中国和俄罗斯认可的口蹄疫无疫区及俄罗斯批准的非洲猪瘟无疫区或生物安全隔离区出生、饲养并屠宰,具有身份标识,可追溯其来源。

2. 来自于屠宰前过去12个月内未发生过炭疽、结核病、伪狂犬病、布鲁氏菌病、副结核病、猪繁殖与呼吸道综合征和猪传染性胃肠炎临床病例的农场,未感染旋毛虫病和猪囊尾蚴病的农场。

3.动物屠宰前至少14天没有接种过炭疽活疫苗。

4.来自屠宰前过去6个月内未因发生中国、俄罗斯和WOAH规定的上述条款未提及的其他应通报猪病受到检疫监测或移动限制的农场/场所。

(三)加工过程要求。

1. 用于生产输华猪肉的活猪:

(1)在中方注册的企业屠宰、分割、加工和储存,具有身份标识,可追溯其来源。

(2)从未使用过双方法律法规和/或适用的国家标准共同或分别禁止使用的兽药和/或饲料添加剂。

(3)来源于符合《议定书》规定的无疫区或生物安全隔离区农场。

(4)在运往屠宰场前应由俄方逐头进行临床检查,确认无异常情况,并对按统计学抽取的样本进行非洲猪瘟检测,确认结果阴性的运往屠宰场。

(5)在运往屠宰场过程中和在屠宰场里,没有接触过不符合《议定书》规定的猪、未在华注册的企业的猪及其他动物。

(6)依照中国、俄罗斯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WOAH《陆生动物卫生法典》,对用于生产输华猪肉的猪逐头实施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没有非洲猪瘟及其他猪病症状。证明所有屠宰猪是健康的,没有任何传染病的临床症状,胴体和脏器无病理变化,且主要淋巴结,包括颌下淋巴结及腺体组织已去除。

(7)宰后使用人工消化法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法检测旋毛虫,结果为阴性。

2. 执行俄罗斯国家禁用及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监控计划,证明产品中兽药、农药、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残留量不超过中国、俄罗斯规定的最高残留限量(MRLs)。

3. 执行俄罗斯国家微生物监控计划,未受病原微生物污染,符合中国、俄罗斯法律法规的要求。

4. 不得与其他种类动物产品、不符合《议定书》规定动物的产品、非本注册企业的产品或不属于非洲猪瘟无疫区或生物安全隔离区的产品、不向中国出口的产品一起加工。

5. 在重大公共卫生疫病流行期间,企业按照有关国际规定和标准,制定必要的安全防控措施,确保猪肉在原料接收、加工、包装、贮存、运输等全过程未被交叉污染。

6. 产品符合中国和俄罗斯法律法规规定的兽医和卫生要求,是卫生、安全的,适合人类食用。

7. 输华可食用猪副产品还应符合《议定书》规定的其他加工卫生要求。

(四)存放要求。

在存放猪肉的冻库或冷库中,应设有存放输华猪肉的专用区域并明显标识。

五、证书要求

向中国出口的每一集装箱猪肉应至少随附一份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和俄罗斯兽医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及《议定书》的有关规定。

兽医卫生证书用中文或英文书写或打印(填写证书内容时,英文必填)。兽医卫生证书的格式、内容须事先获得双方认可。

俄方应提供官方检验检疫/控制印章和标识、兽医卫生证书样本、授权签证兽医名单及对应的签名式样、防伪标识说明、电子证书发送邮箱名称或电子卫生证书系统等资料给中方备案(如适用)。如发送证书电子信息应于货物运抵前通过中方指定途径发送至中方。如有更改、变换,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向中方通报。

俄方应通过官方渠道及时向中方发送已签发兽医卫生证书的电子信息,以便中方在进口时核查,俄方应确保电子信息安全和准确无误。

六、包装、贮存、运输及标识要求

向中国出口的猪肉必须使用符合俄罗斯和中国法律法规要求的食品接触材料包装,并使用官方批准的有效消毒剂对运输工具进行彻底消毒。输华猪肉应有单独的内包装,内包装上应当用中文和俄文,或中文和英文标明品名(产品描述)、产地国、生产企业注册编号和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用中文和俄文,或中文和英文标明产地国、品名、规格、产地(具体到联邦主体/市)、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目的地(应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日期(年/月/日)、保质期限、储存温度等内容,加施(粘贴或印刷)经中方备案认可的俄罗斯官方检验检疫标识。预包装猪肉还应符合中国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俄罗斯注册企业在联邦政府信息系统兽医领域的注册号证明该企业及产品处于俄方监督之下。

向中国出口的猪肉从包装、存放到运输的全过程,均应符合中国和俄罗斯法律法规相关卫生要求,避免产品与任何来源的非洲猪瘟病毒接触,并且防止受病原微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猪肉的贮存和运输应在相应的温度条件下进行,冷冻猪肉产品的中心温度不应高于-15℃;冰鲜猪肉的中心温度应低于4℃。

货物装入集装箱(海运或空运)后,在俄罗斯官方监督下加施封识,封识号须在兽医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中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同一集装箱不能装载不同收、发货人的货物及其他货物。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1月24日

公告下载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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