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肯尼亚共和国农业、畜牧业、渔业和合作部关于肯尼亚鲜食鳄梨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肯尼亚鲜食鳄梨进口:
一、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三)《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肯尼亚共和国农业、畜牧业、渔业和合作部关于肯尼亚鲜食鳄梨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鳄梨,学名Persea americana Mills.,英文名Avocado(以下简称“鳄梨”),仅限Hass品种。
三、允许的产地
肯尼亚鳄梨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包装厂和检疫处理设施
输华鳄梨果园、包装厂和检疫处理企业须由代表肯尼亚共和国农业、畜牧业、渔业和合作部的国家植物健康监督局(以下简称“KEPHIS”)备案,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GACC”)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标识代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检疫要求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每年出口季节前,由KEPHIS向GACC提供注册名单,获得批准的企业名单可在GACC网站查询。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 Wiedemann
2.非洲芒果实蝇Ceratitis cosyra (Walker)
3.纳塔尔实蝇Ceratitis rosa Karsch
4.苹果异形小卷蛾Cryptophlebia leucotreta (Meyrick)
5.无花果蜡蚧Ceroplastes rusci (Linnaeus)
6.七角星蜡蚧Ceroplastes stellifera (Westwood)
7.榆白片盾蚧Lopholeucaspis cockerelli (Grandpr & Charmoy)
8.西印度红圆蚧Selenaspidus articulatus Morgan
9.鳄梨斑枯病Pseudocercospora purpurea (Cooke) Deighton
六、出口前要求
(一)果园管理。
1.输华鳄梨果园应建立并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及时清理落果等,并执行有害生物综合防治(IPM),包括有害生物监测调查、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其他有害生物防控措施。
2.输华鳄梨果园须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展监测和综合管理。技术人员须通过KEPHIS或者KEPHIS授权机构的培训。
3.输华鳄梨果园必须保留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监测调查记录及实时的化学和生物防治记录,记录应包括在生长季节内使用的所有化学试剂的名称、有效成分、施用时间、浓度等,并应要求向GACC提供。
4.针对地中海实蝇、非洲芒果实蝇、纳塔尔实蝇及苹果异形小卷蛾,在鳄梨产区要采取有害生物综合管理措施,包括使用诱捕器、化学防治、生物防治等方法,以控制有害生物发生,维持有害生物低度流行水平。
5.针对无花果蜡蚧、七角星蜡蚧、榆白片盾蚧、西印度红圆蚧及鳄梨斑枯病,需在生长季节开展监测调查,从花期至收获期每2周至少1次。如在监测中发现有害生物或其相应症状,应及时采取包括如化学或生物防治在内的防治措施,以控制有害生物发生,维持有害生物低度流行水平。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鳄梨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KEPHIS官员检疫监管下进行。
2.输华鳄梨须经浸泡清洗、毛刷刷果、挑拣并剔除劣果(过熟果、非典型Hass果、伤疤果、黑点果、畸型果等)、不得带有枝、叶、根及土壤等,确保出口货物不携带任何有害生物。
3.包装好的鳄梨如需存储,应当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再次感染。
(三)包装要求。
1.包装材料应是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
2.每个包装箱上须用英文标注水果名称、国家、产地(县、区)、果园或其注册号、包装厂或其注册号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英文或中文标注“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或“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
3.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15)要求。
4.装箱前应检查集装箱,以确保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
(四)出口前熏蒸处理要求。
输华鳄梨应在KEPHIS监管下实施溴甲烷熏蒸处理,熏蒸处理指标如下:
温度在21.1°C以上,剂量为32g/m3,熏蒸处理持续时间不少于2小时。
(五)出口前检疫。
1.在本公告生效后的2年内,KEPHIS或其授权人员应按照每批货物2%的比例对每批鳄梨进行抽样检查,最小取样量不得少于1200个果实,同时至少对2%样品中的40个可疑果进行剖果检查。如2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数可降为1%,但不得少于1200个果实。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整批货物不得出口到中国。KEPHIS应对相关的果园、包装厂或熏蒸处理设施采取暂停措施,直到查明原因并采取了有效的改进措施。KEPHIS应当保存相关记录,应要求向GACC提供。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经检疫合格的鳄梨,由KEPHIS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注明集装箱和封识号,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is in compliance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Avocado Fruits from Kenya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肯尼亚鲜食鳄梨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同时,在检疫处理栏目内,填写熏蒸处理所使用的溴甲烷剂量、持续时间和处理温度。
KEPHIS应在贸易进行前向GACC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中方备案核查。
七、进境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鳄梨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鳄梨是否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条第(六)款规定。
3.核查包装箱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条第(三)款规定。
(二)进境检疫。
1.输华鳄梨应从GACC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鳄梨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注册的果园或包装厂,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GACC将向KEPHIS通报,并视情况暂停相关果园、包装厂或熏蒸处理设施本出口季向中国出口鳄梨。KEPHIS应开展调查,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GACC将根据对KEPHIS所采取改进措施的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取消已采取的暂停措施。
八、符合性审查
在本项目开始第一年,在KEPHIS的协助下,GACC将派专家对肯尼亚输华鳄梨种植区进行实地考察或远程视频检查,确保其符合本议定书中规定的相关要求。
九、回顾性审查
根据肯尼亚鳄梨疫情发生动态及口岸截获情况,GACC将开展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并与KEPHIS协商,以调整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及相关检疫措施。为确保有关风险管理措施和操作要求的有效落实,GACC将在贸易开始后每5年对本议定书执行情况进行回顾性审查,如有必要,中方可派专家赴肯尼亚进行实地评估。根据评估情况,经双方同意,对议定书进行修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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