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4月12日山东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同一天,青岛港对涉港危险货物集装箱进出口实施“禁、限、转”工作措施。
8月1日生效实施的《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与港口相关主要内容条款如下:
第三十四条 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和进出港口的时间等事项,在预计到、离港24小时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定期申报。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将上述信息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单位从事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应当划定作业区域,明确责任人并实行封闭式管理。作业区域应当设置明显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和无关船舶停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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